| 發布機構 | 財政部 | ||
| 文件號 | 財建〔2026〕16號 | 制發日期 | 2026-02-14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現對《財政部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10號)、《財政部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3〕58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實施期限至2025年”修改為“實施期限至2030年”。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節能減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范圍:(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政策已于2022年底結束,清算期到2026年;(二)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政策實施期為2024—2026年;(三)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補資金清算,政策已于2025年底結束,清算期到2027年;(四)氫能綜合應用試點,政策實施期為2026—2028年;(五)報經國務院批準的相關支出。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的支出方向到期后,財政部聯合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及相關產業發展形勢需要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繼續實施。政策實施期結束后,按程序開展清算工作。”
三、刪去第九條“依據《財政部關于印發〈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5〕161號)第四條規定予以支持的,相關部門應當盡快辦理清算手續。”
四、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下達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10號)、《財政部關于修改〈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23〕58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財政部
2026年2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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