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美國《聯邦公報》發布危險通報規則(HCS),該規則由美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根據第13563號行政命令和《監管靈活性法案》的要求修訂,以符合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UN GHS) 第7修訂版,以及第8修訂版的部分條款。
2012年,OSHA按照UN GHS第3修訂版更新修訂HCS,旨在確保員工適當了解他們可能接觸到的化學危害,以加強對工人的保護,降低與化學品相關的職業病和傷害的發生率。該規則已實施多年,為了進一步跟隨國際步伐并強化規則的有效性,2021年2月16日,OSHA發布了擬議規則制定通知(NPRM),以修訂HCS。
HCS此次修訂更新了分類、標簽、SDS、CBI等內容,瑞歐科技將重點講解更新內容及要點信息:
a.分類體系更新:
易燃氣體分類積木塊更新:易燃氣體類別1細分為1A和1B,1A進一步細分為易燃氣體、化學不穩定氣體和發火氣體;
氣溶膠分類積木塊更新:新增類別3不易燃氣溶膠,新增加壓化學品類別1至3;
新增退敏爆炸物類別1至4。
b.標準和測試方法修改: 易燃液體新增加了沸點的一種測試方法; 皮膚腐蝕/刺激和嚴重眼損傷/眼刺激增加了體外測試方法; 致癌性對分類依據的標準作了修改,但原始標準予以了保留; 生殖毒性對分類標準和測試方法進行了修改。
a.防范說明修訂:
增加優先級系統,保留最高級別的;
防范說明可以組合使用,相同級別的多種不同的暴露途徑的醫療響應允許進行組合。
b.小容器標簽要求: <= 100 mL小容器標簽:產品標識符;象形圖;信號詞;化學品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電話號碼;聲明(聲明在外包裝上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完整標簽信息); <= 3 mL小容器標簽:化學品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能夠證明任何標簽會干擾容器的正常使用的,則不需要標簽,但容器至少必須帶有產品標識(在沒有標簽的情況下的最低信息要求); 對于以上兩種小容器的情況,其外包裝上必須包含以下信息: 每個危險化學品的完整標簽信息,標簽不得移除或涂改; 附上聲明(里面的小容器在不使用時必須存放在帶有完整標簽的外包裝內)。
c. 允許(但不是必需)為尚未分類的危害(HNOC)使用感嘆號象形圖,只要在象形圖下方出現“尚未分類的危害”或字母“HNOC”。如:

HNOC
d. 對于已放行裝運但在未分銷之前仍存放在儲存設施中的化學品,化學品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或雇主可以選擇不對這些容器重新貼標簽;
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必須為每次裝運的每個集裝箱提供更新的標簽,或者根據接收實體的同意,通過電子或其他技術手段傳遞標簽。
a. 第一部分,必須提供美國國內的化學品制造商、進口商或其他責任方的地址和電話號碼;SDS相關的內容修訂
b. 第三部分,在“物質”小標題下新增“(成分)”,以澄清“添加劑”, 任何對分類有貢獻的“添加劑”都需要列出;混合物需要提供有害成分的CAS號或其他充分的唯一標識符;
c. 第九部分,新增“顆粒特性”(包括如粒徑分布(范圍)、形狀、縱橫比和特定表面積等性質),修改了“外觀”和“粘度”,淘汰了“氣味閾值”(在氣味中體現)和“蒸發速率”(被蒸氣壓涵蓋);
d. 第十一部分,新增交互效應(如協同或拮抗效應),以及缺乏數據情況下采用的替代信息/推導信息(如SAR,QSAR,read-across)。
保密成分的濃度范圍可以作為商業機密予以保密,要求使用以下濃度范圍(A-M),建議企業使用更窄的濃度范圍;
但如果確切的濃度范圍落在0.1%-30%,并且不能完全匹配上述規定的任意一組濃度范圍,則可以使用兩組濃度范圍組合而成的單一濃度范圍或更窄的濃度范圍。
A. 0.1%-1%; B. 0.5%-1.5%; C. 1%-5%; D. 3%-7%; E. 5%-10%; F. 7%-13%; G. 10%-30%; H. 15%-40%; I. 30%-60%; J. 45%-70%; K. 60%-80%; L. 65%-85%; M. 80%-100%。 如危害分類范圍,散裝運輸標簽要求,CBI 強制披露的對象修改等,參見規則原文。 本規則將在聯邦登記冊上發布后60天生效,即2024年7月19日。其他更多信息
生效日期
針對物質,緩沖期至2026年1月19日生效實施,并要求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在2026年7月20日以內為員工提供培訓;
針對混合物,緩沖期至2027年7月19日生效實施,并要求制造商、進口商和分銷商在2028年1月19日以內為員工提供培訓。
提醒相關企業: 2024年7月19日標準生效實施之后,化學品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將允許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采用小容器標簽進行危害性標示和傳遞。 按照舊標準編寫的物質的SDS和標簽,需要在2026年1月19日之前,按照新規的內容要求,完成SDS和標簽的更新。 在更新過程中,企業尤其需要注意,若化學品涉及易燃氣體、氣溶膠、加壓化學品或退敏爆炸物分類,應進一步明確是否需要修改或補充相應的危害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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